关于明确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的通告
为深入推进 “全国文明城市”创建工作,保护环境,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、财产安全,根据国务院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规定,经县人民政府研究,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,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。现将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通告如下:
一、城区禁止区域范围
东至:开发区临溪路;
南至:G50沪渝高速;
西至:西外环(延伸至宣杭铁路);
北至:宣杭铁路。
以上区域范围内(详见附图)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、燃放和非法生产(加工)、储存、运输、携带烟花爆竹。
二、全县禁止区域范围
(一)除以上确定的城区范围以外,国务院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:1.文物保护单位;2.车站、码头、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;3.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储存单位;4.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;5.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中小学校、敬老院(养老机构);6.山林、草原等重点防火区;7.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。
(二)按照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三十条第7款规定,确定广德县城区范围以外,全县国家机关办公场所,影剧院、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,建筑工地、高层建筑、地下建筑,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,宗教活动场所,军事禁区、军事管理区,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地点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三、有关事项
对违法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,由安全监管部门、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、规章予以行政处罚,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依法记入社会信用档案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各乡镇、开发区管委会、机关团体、企事业单位、村(社区)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小区要加强对本单位、辖区禁止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,引导广大公民自觉遵守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和本通告,确保公民人身、财产安全。公民、法人或其它组织要积极主动配合禁放工作,有权对违反禁止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。
举报电话:
1.违法运输、违法燃放:110;
2.违法储存、违法销售:0563-6039918。
四、本通告自2019年1月 1日起施行。